欄目分類
聯系我們
|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時間:2015-08-31 16:44:42 來源: 作者: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 4 號)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已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授權,指定《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cn)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其中, 依法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發布。
主任 曾培炎
2000年7月1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活動。
第三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并對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進行監督。指定媒介的名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公告。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第五條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第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在指定報紙免費發布的招標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體不小于六號字。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指定報紙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應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網絡。
第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相同。
第十一條 指定報紙和網絡應當在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應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就招標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布。
第十二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媒介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沒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四)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條 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應當采取快捷的發行渠道,及時向訂戶或用戶傳遞。
第十五條 指定媒介的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公告并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兩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一)違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不向網絡抄送招標公告的;
(四)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
(五)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后,沒有及時公告并備案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條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